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伙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金融機構的未公開信息實施趨同交易的,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關鍵詞】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趨同交易私募基金、公募基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君,系上海云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云某公司”,該公司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柳某,系泰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泰某公司”,該公司為公募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姜某君與柳某系好友。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姜某君設立云某公司及 “云某一期”私募基金,并通過私募基金從事證券交易。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柳某管理泰某公司發行的泰某藍籌精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泰某藍籌基金”),負責該基金的運營和投資決策。
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姜某君頻繁與柳某交流股票投資信息。柳某明知姜某君經營股票投資業務,仍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泰某藍籌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姜某君,或使用泰某藍籌基金的資金買賣姜某君推薦的股票;姜某君利用上述未公開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上述時間段內,姜某君控制的“楊某芳”“金某”“葉某”三個個人證券賬戶及“云某一期”私募基金證券賬戶與泰某藍籌基金賬戶趨同買入且趨同賣出股票 76只,趨同買入金額 7.99億元,趨同賣出金額 6.08億元,獲利 4619萬元。
【行政調查與刑事訴訟過程】
經中國證監會上海專員辦立案調查,中國證監會于2016年10月18日將姜某君、柳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公安部交辦,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姜某君、柳某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移送起訴。
行政調查發現,柳某與“楊某芳”等三個涉案個人賬戶有實質性關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過程中,柳某供認將公募基金投研信息泄露給姜某君,并使用姜某君的投資建議進行公募基金投資。姜某君辯稱,系柳某主動向其咨詢個股信息其給予投資建議,沒有利用柳某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其從事股票投資均基于自己的專業分析研判。針對姜某君的辯解,經補充偵查,姜某君與柳某的通話記錄以及電子證據等客觀性證據能夠證明姜某君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系主要憑借柳某提供的基金決策信息。2018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姜某君、柳某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法提起公訴。
2019年6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姜某君、柳某均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姜某君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判處柳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二十萬元。姜某君、柳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起訴指控及一審判決的罪名成立,但鑒于在二審階段,姜某君、柳某分別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姜某君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改判姜某君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改判柳某有期徒刑四年,維持原判罰金刑。
【典型意義】
1.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成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共犯,私募基金賬戶趨同交易金額和獲利金額應計入交易成交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規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公募基金從業人員與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共同利用公募基金從業人員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共同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其社會危害性以及對證券市場秩序的侵害程度,應當以所有趨同交易的成交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來衡量,即不僅包括實際利益歸屬于被告人的相關賬戶趨同交易數額,也包括實際利益歸屬于特定投資人的私募基金賬戶趨同交易數額。
2. 全面把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特點和證明標準,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具有專業、隱蔽的特征,行為人也具有智商高、脫罪能力強的特點,常以自身金融專業判斷等理由進行辯解,偵查取證和指控證明的難度較大。行政調查和司法辦案中,應當全面把握本罪的特點和證明方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防止打擊不力。工作中一般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重點調取、對比審查客觀證據,如未公開信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記錄與涉案的相應品種、記錄等,以對比證明交易的趨同性;行為人的職務權限、行為信息等,以證明交易信息的來源;二是在證明方法上,本罪的構成要件和隱蔽實施的行為特點決定,能夠證明行為人知悉未公開信息并實施了趨同交易的,就認為行為人“利用”了未公開信息,至于該未公開信息是否系行為人決定交易的唯一信息,即行為人是否同時使用了“自身研究成果”,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3. 金融從業人員要依法履行保密、忠實義務?;?、銀行、保險、券商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資決策、交易動向、資金變化等未公開信息,應當嚴格依照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保密、忠實義務,無論主動被動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相關未公開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未公開信息謀取利益。觸碰、逾越上述界限,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