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內幕交易案
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
【關鍵詞】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共同犯罪 客觀證據 證明體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國某節能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公司”)財務部主任;被告人李某,系王某前夫。
2014 年間,王某受國某公司總經理郭某指派,參與公司上市前期工作,并聯系中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證券”)咨詢上市方案。2015 年間,經國某公司與中某證券多次研究,對重慶涪某電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涪某公司”)等四家上市公司進行重點考察,擬通過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王某參加了相關會議。2015年10月26日,國某公司召開上市準備會,研究借殼涪某公司上市相關事宜。會后,郭某安排王某了解涪某公司的資產情況。2015年12月30日,經與國某公司商定,涪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
2016年2月25日,涪某公司發布有關其與國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草案》,該公告所述事項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王某系內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3月10日,涪某公司股票復牌。
國某公司籌劃上市期間,王某、李某于2015年5月13日離婚,但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某兩次買入涪某公司股票,累計成交金額 412萬元,并分別于涪某公司股票停牌前、發布資產重組公告復牌后賣出全部股票,累計虧損 9萬余元。
【行政調查與刑事訴訟過程】
重慶證監局經立案調查于 2017年8月24日對李某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由中國證監會將李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公安部交辦,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李某涉嫌內幕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偵查及審查起訴過程中,王某、李某均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辯稱自己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辯稱基于獨立專業判斷買入股票;二人還提出,因感情破裂已經離婚,雙方無利益關聯,否認有傳遞內幕信息及合謀內幕交易行為。針對上述辯解,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和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查明王某確系單位負責資產重組財務工作的人員,李某無其他信息來源;王某、李某雖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人的資金也呈共有關系。檢察機關認為,上述證據表明,王某系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李某互相配合完成內幕交易,均構成內幕交易罪。
2019年10月25日,檢察機關以王某、李某構成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王某、李某在審判階段繼續否認犯罪。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李某均犯內幕交易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各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王某、李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 2020年10月30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以風險、收益是否共擔為標準,準確區分內幕交易的共同犯罪與泄露內幕信息罪。內幕信息知情人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并對內幕交易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屬于內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內幕信息知情人僅泄露內幕信息給他人,不承擔風險、不參與分贓的,單獨認定為泄露內幕信息罪。本案中,雖然用于交易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均在李某名下,但王某和李某資金混合,作為共同財產支配使用,二人不是泄露內幕信息與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的前后手犯罪關系,而是合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共同犯罪,均應對內幕交易的成交總額、占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避免損失總額承擔責任。
2、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內幕交易犯罪隱蔽性強,經常出現內幕信息知情人與內幕交易行為人訂立攻守同盟、否認信息傳遞,企圖以拒不供認來逃避懲罰的現象。對此,應通過收集行為人職務職責、參與涉內幕信息相關工作等證據證明其系內幕信息知情人;通過收集內幕信息知情人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聯絡信息證明雙方傳遞內幕信息的動機和條件;通過收集交易數據、資金往來、歷史交易、大盤基本面等證據,證明相關交易行為是否存在明顯異常等。對于間接證據均查證屬實且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能夠得出唯一結論的,應當依法定案。
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反復交易的,對交易成交額累計計算;實施內幕交易并虧損,交易成交額符合追訴標準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內幕交易犯罪以謀利為意圖,破壞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司法解釋、立案追訴標準均規定,證券交易成交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等其中之一達到相關標準的,即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內幕交易成交額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嚴重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無論獲利或者虧損,均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數次交易的交易數額應當依法累計計算。本案中,李某從王某處獲悉內幕信息后兩次實施內幕交易,雖然虧損9萬元,但兩次交易累計成交額為412萬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證券犯罪、維護資本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決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