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案
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加大違法成本,強化震懾效應
【關鍵詞】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操縱證券市場罪 信息型操縱價量影響
【基本案情】
被告人鮮某,系匹某匹金融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匹某匹公司”)董事長、荊門漢某置業公司(以下簡稱“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匹某匹公司前身為上海多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某公司”),漢某公司為多某公司、匹某匹公司的并表子公司。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鮮某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采用偽造工程分包商簽名、制作虛假資金支付審批表等手段,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的名義,將漢某公司資金累計 1.2億元劃入其控制的多個公司和個人賬戶內使用,其中有 2360萬元至案發未歸還。
2015年4月9日,鮮某決定向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改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文仍簡稱“市工商局”)提出將多某公司更名為匹某匹公司的申請。2015年4月17日,獲得市工商局核發的《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2015年5月11日,多某公司對外發布《關于公司名稱變更的公告》 《關于獲得控股股東某網站域名特別授權的公告》,公告稱基于業務轉型的需要,為使公司名稱能夠體現主營業務,擬將名稱變更為匹某匹公司,通過本次授權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獲得領先競爭優勢。以上公告內容具有誘導性、誤導性。2015年6月2日,多某公司正式更名為匹某匹公司。更名后,匹某匹公司并未開展 P2P 業務,也未開展除了配資以外的金融業務,且配資業務在公司更名之前已經開展。上述公司更名過程中,鮮某控制了多某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容,刻意延遲向市場發布更名公告。同時,鮮某于2015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通過其控制的多個公司賬戶、個人賬戶和信托賬戶買入多某公司股票 2520萬股,買入金額 2.86億元。2015年5月11日,多某公司有關名稱變更的公告發布后,股票連續漲停,漲幅達 77.37%。
【行政調查與刑事訴訟過程】
經上海證監局立案調查,中國證監會于2017年3月30日對鮮某作出罰款 34.7億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和終身市場禁入決定,并將鮮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公安部交辦,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分別以鮮某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移送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于2018年2月22日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鮮某提起公訴,5月2日對鮮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補充起訴。
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鮮某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八十萬元。鮮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 2020年12月21日作出終審判決,鑒于鮮某在二審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萬元,對主刑作了改判,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維持原判罰金刑。
【典型意義】
1、準確把握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違背忠實義務,將上市公司利益向個人或其他單位輸送的實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手段多種多樣,如與關聯公司不正當交易、偽造支付名目、違規擔保、無償提供資金等,并且多采用復雜的資金流轉、股權控制方式掩飾違法行為,究其實質,均系違背對上市公司的忠實義務、輸送公司利益。本案中,漢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并表子公司,鮮某將漢某公司資金轉入個人控制賬戶,相比直接轉移上市公司資金隱蔽性更強,由于相關財務數據計入上市公司,最終仍然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辦案中,應當透過合同、資金流轉、股權關系等表象,準確認識行為實質,依法追究責任。
2、在信息型操縱證券案件中,應當結合當事人控制信息的手段、對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的影響、情節嚴重程度等認定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特殊地位,迎合市場熱點,控制信息的生成或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進行誤導性披露,是信息型操縱證券犯罪的重要手段。其本質是行為人通過控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扭曲證券價格正常形成機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該類信息型操縱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年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六項、2022 年規定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對此均作了列舉規定。辦案中需要注意,信息型操縱與交易型操縱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不同,前者主要以證券交易成交額、違法所得數額來判斷,而后者主要以持股占比、成交量占比來判斷。
3、堅持依法從嚴懲治,加大違法犯罪成本,遏制資本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要求依法嚴厲查處證券違法犯罪案件,加強誠信約束懲戒,強化震懾效應。本案系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挑戰法律底線、屢次實施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徹查嚴處的標桿案件。根據鮮某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情節、違法所得數額等,行政處罰頂格處以違法所得 5 倍罰金、終身市場禁入;刑事處罰依法認定構成數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通過全方位的從重追責,加大資本市場違法成本,震懾違法犯罪活動,營造崇法守信的市場法治環境。